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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备考: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

来源:未知时间:2014-07-25 15:57考德上教育V

【背景链接】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2014年6月初,“今日头条”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五亿美元估值。看到其经济上“成功”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正对“今日头条”进行立案调查。

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着作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场域。近些年来,有关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标准表述】

[“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分析]

一方面,“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另一方面,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网络版权侵权的影响]

网络侵权盗版乃至低成本转载现象,一方面会挤压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损害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则会严重削弱一个国家的创造力。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信息的生产需要经过记者采写、编辑校核、主编审核乃至排版印刷、分拣发行等多重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吟安一个字,捻断数根须”敌不过“一键上万字,转载无成本”时,原创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创造的热情就无从延续。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二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它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区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国或某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但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巨大冲击。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可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

(责任编辑:admin)

HO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