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临时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检察辅助人员6名。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清镇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 四、报名及准考证发放 (一)报名时间:2014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二)报名地点: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三)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须持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报考人员要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 (四)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领准考证凭条到检察院政工科领取准考证。未按时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五、考试 报考人员须进行综合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测试,考试结束后,由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时间、地点:待定 六、面试 时间:待定 按百分制折算,综合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 八、考核 考核工作由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实施。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院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有犯罪前科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的; (四)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的; (五)不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或提供报考岗位所需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经本院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核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是否递补,由本院研究决定。 九、聘用 经考核合格后,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十、工资待遇 实行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300元;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合格者,工资面议。 十一、未尽事宜由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1—5363280 特此公告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