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精神,现就2014年吉林省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吉林省长白县、前郭县、伊通县、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7)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8)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办理。各市(州)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市(州)司法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在当地党报和司法局网站分别刊发)。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内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考生照片需清晰显示双眉、双眼、双耳、双肩;不得留发髻;不得佩戴首饰;不得着暴露服装;不得拉伸变形;不得上传艺术照、风景照;不得上传非红蓝白底照。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照片,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时退回考生,并通过固话解码器和平台短信通知考生)。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吉林省考试费标准为260元/人。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考生需领取报名费发票的,须于7月21日、22日向报名地司法局电话预约,与各市(州)司法局联系,确定发票领取时间。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根据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要求交纳考试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