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1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4)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2、凡符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3年度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和时间为: 考试 9月7日 上午 8:30—11:30 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下午 2:00—5:00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9月8日 上午 8:30—11:30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下午 2:00—6:00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 三、报名办法 1、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考生开通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并于2013年6月11日至30日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为180像素、高宽比为1.2-1.3,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后2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后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日17:00时。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联系电话0851-6511462。 2、考生报名成功后,于2013年9月2日至9月6日9:00——16:00时,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收费标准 根据黔价费[2005]121号文件规定,客观题(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每人每科按50元收取,主观题(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按60元收取。 五、考试形式 本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份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声无编辑无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 六、考场设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场统一设在贵阳市。 七、证书发放 参加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社厅颁发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合格人员可在考后3个月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原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方能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颁发合格证书。 八、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的有关要求通知专业人员,使其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 |